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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移廣字第110083005號

美國簽證


■     非移民簽證        免簽證計劃 (VWP)


■   非移民簽證

A類簽證: 外交官及公務人員簽證

B類簽證: 商務、觀光及探親簽證

B-1簽證: 短期的商務簽證

B-2簽證: 短期的觀光客及探親者

C類簽證: 過境簽證

D類簽證: 航務人員簽證

E-1簽證: 條約商人及他們的配偶或子女。申請人的所屬國必須與美國簽訂有商務與航運協定協約 (Treaty of Commerce & Navigation),公司所經營的業務與美國的業務往來佔國際營業額的一半以上。而申請人本身必須在公司擔任管理階級的工作或證明為該企業在美國發展不可或缺的人才。

E-2簽證: 發給企業投資人及他們的配偶或子女的非移民簽證,使其得以前往美國發展或監督已經投入大筆資金或即將投入大筆資金的企業。

一、美國與許多國家簽定了雙邊協議,允許協定國家的公民來美國從事貿易或投資活動。與申請投資移民簽證不同的是,申請E簽證的投資額沒有具體的限制。E-1簽證方便條約國公民來美國進行進出口貿易。E-2簽證方便條約國公民來美國開展投資活動。

二、因台灣和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擁有申請美國 E-2 簽證的資格。

    (註:中國與美國並無上開投資協定,故大陸人士無法申請 E-2 簽證)

三、美國在台協會核發之E-2簽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到期時若符合規定,可再申請延簽。但若是在美國境內的「國土安全部」申請E-2身份時,其E-2身份(E-2 status)的有效期只有2年。

四、依美國移民法規定,E-2簽證持有人的家庭成員(配偶及未婚未滿21周歲的子女)也可以申請E簽證隨同其前往美國居住或學習,但配偶或子女如果沒有工作許可,是不能在美國工作。

五、E-2 申請人除了上述之國籍限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對其投資的美國公司已經或正進行實質上的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

    2. E-2簽證申請人必須擁有該美國公司至少50%的股份

    3. 申請人必須投資到正在生產產品或正在提供服務產品的企業中。所以如果只是在銀行開戶,買賣股票或其他證券就沒有滿足E-2的法定條件。

    4.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在所投資的美國企業中擔任公司之股東、主管或具有專業技能的員工。

    5. 再者, 其所投資的美國公司必須至少雇用美國當地員工(通常為美國公民或有綠卡者)。

另外,E-2簽證申請人若擁有一家台灣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高階主管時,可選擇不用個人名義投資美國公司,而用台灣公司直接投資美國公司(此時美國公司的股東為「台灣公司」而非「E-2簽證申請人」。此時,除了E-2簽證申請人可以申請E-2簽證外,台灣公司其他經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亦可申請E-2簽證合法至美國公司工作。

F-1簽證: 一般學術性學校或語文學校的留學生簽證

F-2簽證: F-1簽證持有人的眷屬

G類簽證: 國際組織員工及其眷屬

H類簽證: 短期工作人員、受訓人員簽證

I類簽證: 大眾傳播從業人員及其眷屬簽證

J類簽證: 交換訪問學人、公費生及其眷屬簽證

K類簽證: 美國公民的未婚夫妻簽證

L類簽證: 跨國國際公司企業人士及其眷屬簽證

美國鼓勵具有國際觀的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至美國工作,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當下列 4 條件同時符合時,此跨國企業之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並取得美國 L-1 簽證,以合法在美國工作。 

一、L-1簽證申請的條件

    1. 申請人所服務的跨國企業必須於美國及台灣雙邊皆設有公司,且上述二公司必須互為子母公司(即台灣及美國公司互相佔有至少50%的股份)或 合格的關係企業(例如擔任台灣公司 董事長的太太及台灣公司總經理的先生,二人合計的股份,在台灣及美國公司雙邊同時佔有至少50%的股份)。

    2. 簽證申請人必須於提出 L-1 申請時的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此跨國企業的台灣公司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職位。

    3.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在美國合法登記、營業並雇用至少一位美國當地全職員工(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者) 。

    4.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證明,該公司有足夠財力聘用此L-1簽證申請人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職務。

二、L-1 簽證有效期

    L-1簽證第一次拿簽三年簽證(新公司只給一年),以後每次延期兩年。行政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延期兩次,因此其最長居留期限可達七年。

三、L-1簽證的優點

    1. 相對於其它非移民簽證,L-1簽證允許有移民意圖

    2. 相對於E類簽證,L-1簽證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企業,並且對投資量沒有特別規定

    3. 外國公司或美國公司,只要確實都在做生意,對其從屬關係並沒有特別的規定。

    4.  L-1簽證申請人,可以攜帶全家進入美國,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國的各種福利,並且相對於H類簽證,L-1簽證配偶在獲得工作許可證之後,可以在美國工作。

    5. 持有L-1簽證者,一般在美國公司成立一年後,即可申請移民身份,拿到的綠卡即是永久綠卡,不必像投資移民那樣先拿兩年臨時的有條件綠卡

    6. 持L-1簽證者,在申請綠卡時,可以自由地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做商務旅行。

M類簽證: 職業學校學生及其眷屬

NATO類簽證: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員工及眷屬

O類簽證: 卓越專業人士及眷屬簽證

P類簽證: 運動、演藝及藝術家及其眷屬

Q類簽證: 國際文化交流計劃者及眷屬

R類簽證: 宗教工作簽證

*移民法如有異動,以公佈之新法為準。

 

■   免簽證計劃 (VWP)

美國於2012年10月2日宣布台灣加入免簽證計劃(以下簡稱 VWP)。台灣護照持有人,滿足特定條件,不須申請美簽即可前往美國觀光或商務停留90天,但必須先通過旅行授權電子系統(ESTA)取得授權許可。入境美國後,其停留天數不得延長,在美國期間也不能改變其身份。

一、申請資格

1. 持有中華民國護照; 

2. 沒有被拒絕簽證的記錄;

3. 在美國停留不超過90天,且計劃旅行目的為: 

A. 商務    

B.觀光、探親    

C. 過境美國。

二、ESTA系統申請流程

1. 申請人登錄資料:輸入個人基本資料,包含護照、個人、工作等資料。

2. 審查申請:提交申請表、支付美金14元申請費

3. 審核通過完成申請,ESTA授權許可的效期通常是二年或護照到期日,以二者較早發生者為準。

三、旅行授權電子(ESTA)系統申請被拒

旅客如果被旅行授權電子(ESTA)系統拒絕申請,便不能依據VWP計劃旅行,在出發前必需申請B1/B2簽證。

四、沒有資格依據VWP計劃免簽證進入美國的旅客

1.曾經被逮捕的人(即使沒有被判刑定罪);

2.有犯罪記錄的人(即使已獲赦免、特赦或其他寬赦);

3.患有特定嚴重傳染性疾病的人;

4.曾被拒進入美國境內或曾被驅逐出美國境外的人;

5.曾使用免簽證計劃但逾期停留的人。此類旅客必須申請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