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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移廣字第110083005號

E2投資的非移民簽證


E2投資的非移民簽證

一、美國與許多國家簽定了雙邊協議,允許協定國家的公民來美國從事貿易或投資活動。  

與申請投資移民簽證不同的是,申請E簽證的投資額沒有具體的限制。E-1簽證可使條約國公民到美國進行進出口貿易。E-2簽證可使條約國公民到美國開展投資活動。

二、因台灣和美國已簽署此投資協定,所以中華民國國民擁有申請美國 E-2 簽證的資格。

    (註:中國與美國並無上開投資協定,故大陸人士無法申請 E-2 簽證)

三、美國在台協會核發之E-2簽證,有效期一般為5年,到期時若符合規定,可再申請延簽。但若是在美國境內的「國土安全部」申請E-2身份時,其E-2身份(E-2 status)的有效期只有2年。此外,在美國境內取得E-2身份的申請人,若離境美國後,必須向駐外單位申請E-2簽證(E-2 Visa),才能再次返回美國。

四、依美國移民法規定,E-2簽證持有人的家庭成員(配偶及未婚未滿21歲的子女)也可以申請E簽證隨同其前往美國居住或就學,但配偶或子女如果沒有工作許可,是不能在美國工作的

五、E-2 申請人除了上述之國籍限制外,還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對其投資的美國公司已經或正進行實質上的投資(Substantial Investment)。

2. E-2簽證申請人必須擁有該美國公司至少50%的股份

3. 申請人必須投資到正在生產產品或正在提供服務產品的企業中。所以如果只是在銀行開戶,買賣股票或其他證券就沒有滿足E-2的法定條件。

4. E-2 簽證申請人必須在所投資的美國企業中擔任公司之股東、經理或具有專業技能的員工。

另外,E-2簽證申請人若擁有一家台灣公司並擔任該公司之高階主管時,可選擇不用個人名義投資美國公司,而用台灣公司直接投資美國公司(此時美國公司的股東為「台灣公司」而非「E-2簽證申請人」)。此時,除了E-2簽證申請人可以申請E-2簽證外,台灣公司其他經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亦可申請E-2簽證合法至美國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