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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移廣字第110083005號

L1簽證


L-1簽證: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高級經理

美國鼓勵具有國際觀的跨國企業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 Multinational Executive or Manager )至美國工作,以提升其國際競爭力。當下列 4 條件同時符合時,此跨國企業之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並取得美國 L-1 簽證,以合法在美國工作。

一、L-1簽證申請的條件

1. 申請人所服務的跨國企業必須於美國及台灣雙邊皆設有公司,且上述二公司必須互為子母公司(即台灣及美國公司互相佔有至少50%的股份)或合格的關係企業(例如擔任台灣公司董事長的太太及台灣公司總經理的先生,二人合計的股份,在台灣及美國公司雙邊同時佔有至少50%的股份)。

2. 簽證申請人必須於提出 L-1 申請時的過去三年中,至少有一年在此跨國企業的台灣公司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職位。

3.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已經在美國合法登記、營業並雇用美國當地全職員工(美國公民或綠卡身份者) 。

4. 此跨國企業的美國公司必須證明,該公司有足夠財力聘用此L-1簽證申請人擔任高階主管或經理人員職務。

二、L-1 簽證有效期

L-1簽證第一次拿簽三年簽證(新公司只給一年),以後每次延期兩年。行政主管或經理人員可申請延期兩次,因此其最長居留期限可達七年。

三、L-1簽證的優點

1. 相對於其它非移民簽證,L-1簽證允許有移民意圖 

2. 相對於E類簽證,L-1簽證適用於任何國家的企業,並且對投資金額沒有特別規定

3. 外國公司或美國公司,只要確實都在做生意,對其從屬關係並沒有特別的規定。

4.  L-1簽證申請人,可以攜帶全家進入美國,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國的各種福利,並且相對於H類簽證,L-1簽證配偶在獲得工作許可證之後,可以在美國工作。

5. 持有L-1簽證者,一般在美國公司成立一年後,即可申請移民身份(綠卡);並且拿到的綠卡即是永久綠卡,不必像投資移民那樣先拿兩年臨時的有條件綠卡

6. 持L-1簽證者,在申請綠卡時,可以自由地在美國境內或境外做商務旅行。這種可轉移民申請的簽證比B1簽證優越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