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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移廣字第110083005號

投資移民



投資移民是美國職業移民中的第五項 :

職業移民種類:美國每年共有14萬張移民簽證發給這五類申請人。

(一)EB-1:優秀傑出人才:

科學、文藝、教育、商業和體育各界的卓越人才、傑出的教授和研究員、及某些跨國公司主管和經理。

(二)EB-2:專業人才:

持有大學學位的專業人士、和在科學、文藝、商業中有特殊才能的人士。

(三)EB-3:專業僱員:

持大學學位的專業僱員。 至少有二年工作經驗的熟練工人、美國現時缺乏的其他勞工。

(四)EB-4:特殊移民:

神職人員或宗教工作者。

(五)EB-5:投資移民:

申請人要在美國開辦一間新的企業,創造至少10個工作職位給沒有親戚關係的人,但在Targeted Employment Area(TEA)加強聘僱地區只需投資80萬美元:a.高失業地區(High Unemployment Area)失業率比全國平均高50%以上。 b.小鄉鎮地區(Rural Area)人口少於2萬人。視工作所在地的失業率高低而定,由中央政府國土安全部認定;同時具有投資風險意識者。

EB-5區域中心:

美國政府藉由EB-5區域中心的經濟開發辦法,重新整頓舊社區而創造就業機會,區域中心的商業計劃必須獲得美國移民局的核准方可推出,因此區域中心將合理確保直接或間接創造就業機會,以符合移民法的規定,再提供移民申請人藉此辦法申請美國移民。

 

美國投資移民 EB-5區域中心

■申請條件:

  .免英語、免學歷

  .美國合法區域中心項目

  .需證明投資金額來源合法

  .投資80萬美金

■辦理對象:

   1.主申請人適年滿18歲以上。

   2.夫妻及21歲以下之未婚子女;或未成年子女皆可單獨辦理。

   3.合法80萬美元的來源證明。

■辦理程序:

   1.遞送相關文件

   2.投入資本金80萬美金

   3.投遞I-526表申請

   4.核准I-526

   5.美國國家簽證中心(NVC):遞送相關文件及DS-260表

   6.收到面談通知

   7.美國在台協會(AIT)面談通過後取得移民簽證。

   8.赴美報到,取得2年有條件式綠卡

   9.I-829申請解除條件

   10.取得永久居留權(綠卡)

■面談方式:

  1.申請人如在台灣則在AIT面談

  2.申請人如居住在美國或在美國就學,可在美國向移民局提出調整身分的申請。

■有條件式綠卡解除條件:

  有條件綠卡2年到期前,必須證明確實已經直接或間接創造10個就業機會,才能申請消除條件取得正式綠卡。      

■公民條件(申請歸化入籍):

  1.須持有有效的永久居留權(綠卡)

  2.每年須住滿半年以上,且連續居住五年,並且離境美國不得超過半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