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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移廣字第110083005號

親屬移民


一、 美國親屬移民種類

(一)至親親屬Immediate Relative Immigrant Visas (Unlimited) (不受配額限制):美國已成年公民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父母。

■ IR-1:美國公民的配偶

結婚少於兩年, 外籍配偶只能取得臨時綠卡。如果於兩年內離婚、永久居民身份將會被終止。要取消永久居留權的限制, 需要於取得臨時綠卡的第二年前九十天, 雙方一同遞交取消條件限制的申請。如未及時提出, 臨時綠卡將會被終止。

I-130 應備文件: 

1. 美國公民出生證或者入籍證明或者公民證的複印件

2. 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的結婚證

3. 證明申請人和美國公民結婚之前婚姻終止的離婚判決

4. 六個月內彩色護照照片, 美國公民及申請人各兩張

■ IR-2:美國公民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

無論是親生、收養、繼子女, 只要是未婚,以及二十一歲以下都可以遞交申請。

■ IR-3:美國公民在海外領養的孤兒

如果收養過程在收養子女的 16 歲生日前完成,並且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的兩年對子女擁有法律監護權,同時收養子女與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共同居住了兩年,那麼收養子女也符合條件。如果在其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 18 歲,亦可遞交申請。

■ IR-4: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內領養的孤兒

如果收養過程在收養子女的 16 歲生日前完成,並且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的兩年對子女擁有法律監護權,同時收養子女與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共同居住了兩年,那麼收養子女也符合條件。如果在其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 18 歲,亦可遞交申請。

■ IR-5:美國公民的父母

必須年滿二十一歲。他/她必須是美國公民的父親或母親, 無論是親生、收養、繼父母。如果收養過程在收養子女的 16 歲生日前完成,並且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的兩年對子女擁有法律監護權,同時收養子女與其收養父母在收養之前或之後共同居住了兩年,那麼收養子女也符合條件。如果在其父母結婚時,繼子女未滿 18 歲,亦可遞交申請。

(二)優先親屬 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 Visas (Limited): (須受配額限制):持有永久居留權(綠卡)之配偶、子女及美國公民之已成年子女及兄弟姊妹。因受配額限制,從申請到拿到移民簽證,需要等若干年。

■ 第一優先(F1):美國公民已成年(21歲以上)的未婚子女。

■ 第二優先(F2A):美國永久居民的配偶及未滿21歲之未婚子女。      第二優先( F2B):美國永久居民的21歲以上未婚之子女。

■ 第三優先(F3):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及其配偶、未滿21歲的子女。

■ 第四優先(F4):公民的海外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未滿21歲的子女。

二、 美國親屬移民流程

1. 向移民局遞I-130

2. 申請人收到I-130申請批准函

3. 移民局將批准文件送往國家簽證中心(NVC),等候排期

4. 收到NVC通知,繳交規費、遞交相關表格和文件後等候面談通知 

5. 收到面談通知後,完成體檢並備齊相關資料

6. 赴美國駐外單位面談,通過後取的移民簽證

7. 赴美國報到,取得綠卡